(2015)丰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沫莲与张凤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沫莲,张凤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张沫莲,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凤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沫莲与被告张凤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沫莲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沫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沫莲承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