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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汶上县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汶上县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秋林。被告:汶上县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祥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鹿海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书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联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宪代理审判员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