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振荣与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荣,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梁振荣,农民。被告:厉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荣诉被告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振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梁振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