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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振荣与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荣,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梁振荣,农民。被告:厉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荣诉被告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振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梁振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