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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代大洪与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杨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大洪,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杨斌,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85-1号原告代大洪。被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房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斌。被告杨涛。原告代大洪诉被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杨斌、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大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杨斌、杨涛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申请人代大洪提供自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左凤美自愿提供自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左天军自愿提供自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左凤美自愿提供别克牌轿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鄂C×××××)予以查封或扣押。六、对担保人左凤美自愿提供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鄂C×××××)予以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员  吴文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瑞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