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天保与郭蕾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保,郭蕾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郭天保,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郭蕾,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保与被告郭蕾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天保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天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天保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