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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天保与郭蕾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保,郭蕾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郭天保,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郭蕾,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保与被告郭蕾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天保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天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天保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