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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运田与刘晓勇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田,刘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王运田,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晓勇,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运田与被执行人刘晓勇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6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