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7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吴素娟与徐艳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娟,徐艳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029号原告吴素娟,女,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忠义、高恃亮,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飞,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剑,经理。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娟诉被告徐艳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鉴定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儒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