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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庆庆与杨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庆,杨振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周庆庆。委托代理人梅生。被告杨振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庆诉被告杨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庆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振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庆撤回对被告杨振广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庆庆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姣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