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庆庆与杨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庆,杨振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周庆庆。委托代理人梅生。被告杨振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庆诉被告杨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庆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振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庆撤回对被告杨振广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庆庆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姣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