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局与白丽敏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白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白丽敏,女,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西平乡。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与被执行人白丽敏行政处罚一案,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绥国土罚字(2014)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查被执行人白丽敏应上缴罚款11870元,已全部上缴完毕,土地恢复原状部分法院正与绥中县行政相关部门协商统一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行执字第0017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