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伟明与叶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明,叶和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林伟明,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和义,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明与被告叶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愿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伟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