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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知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诸暨市糖果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诸暨市糖果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利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乐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糖果歌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上诉人诸暨市糖果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0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