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行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华伟、林明仕、谢金星、林秀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华伟,林明仕,谢金星,林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行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南街2号电信大楼16层。法定代表人苏永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华伟。被执行人林明仕。被执行人谢金星。被执行人林秀凤。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已冻结被执行人谢金星银行存款,暂时查无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刚义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