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景雁、梅小波与梅小波、梅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雁,梅小波,梅全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63号原告:吴景雁。被告:梅小波。被告:梅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雁诉被告梅小波、梅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景雁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景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5元,减半收112.5元,由原告吴景雁负担。审 判 长 包伟华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