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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景雁、梅小波与梅小波、梅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雁,梅小波,梅全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63号原告:吴景雁。被告:梅小波。被告:梅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雁诉被告梅小波、梅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景雁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景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5元,减半收112.5元,由原告吴景雁负担。审 判 长  包伟华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