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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敏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王敏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龙,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广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敏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49.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