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肖志兰与王南贵,凌兴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58号原告肖志兰,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凌兴亮,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南贵,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兰与被告凌兴亮、王南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