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肖志兰与王南贵,凌兴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58号原告肖志兰,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凌兴亮,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南贵,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兰与被告凌兴亮、王南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