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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树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撤销颁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陈树梅,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小河镇桃坡村7组,田兴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陈树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原告陈树梅,女,1935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0946163-X。法定代表人罗峰,该会会长。第三人小河镇桃坡村7组。负责人田兴权,改组组长。第三人田兴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田兴华,男,1963年2月1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陈树梅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农业委员会及第三人小河镇桃坡村7组、田兴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销颁证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树梅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树梅负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玮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