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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华都变电设备厂与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都变电设备厂,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276号申请人北京华都变电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蔡谦,厂长。被执行人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森,经理。申请人北京华都变电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30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305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 良审判员 沈宝建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