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楚彦与宜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彦,宜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初字第45号原告:楚彦,男,汉族,1948年2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彦诉被告宜阳县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因原告楚彦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叶乃君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冀雅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