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二华与被告张爱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华,张爱民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314号原告赵二华。委托代理人李壮,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民。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二华与被告张爱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二华负担。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