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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商初字第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幸号、王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幸号,王静,于如伟,于学飞,于学良,杨坤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商初字第035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工。被告于幸号,农民。被告王静,农民。被告于如伟,农民。被告于学飞,农民。被告于学良,农民。被告杨坤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幸号、王静、于如伟、于学飞、于学良、杨坤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