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波诉被告陈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孙红波,前郭县人,住址前郭县。被告陈志国,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波与被告陈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