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伴与程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伴,程盼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327号原告周伴,女,1994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号院。原告程盼盼,女,汉族,1987年10月09日生,住开封市兴隆乡蒋洼村白楼*组。原告周伴与被告程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莹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