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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11号李某:你因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的00069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你不是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亦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更没有以个人名义组织他人非法采矿;2、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依法应对非法采矿人下达《责令停止开采决定书》,即使是你所为,你也未收到《责令停止开采决定书》,故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再审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作为阳光矿业公司均川选矿厂的负责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你本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阳光矿业公司均川选矿厂工商登记明确载明你是该厂负责人,当地村委会成员、村民以及厂内工人均证实你在该矿区联系修路、补偿、采矿等事宜,故你申诉称你不是阳光矿业公司均川选矿厂的负责人,你没有组织非法采矿的理由,不能成立。你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横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日期前后,为持续状态,故对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前后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适用修正后的法条一并追诉并无错误。鉴于修正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较之前更为严格,原一审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已对你从轻处罚。你要求改判无罪的意见也不能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体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