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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牛进才与钱秋生、朱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牛进才,男,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滑培南,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振,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秋生,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朱韬,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牛进才诉被告钱秋生、朱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局以原址迁移新址不明,原告又未提供被告新的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对该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进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预交人原告牛进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影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