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坚定与陈振义、张雅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坚定,陈振义,张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刘坚定,男,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振义,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雅秀(系被告陈振义之妻),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刘坚定与被执行人陈振义、张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0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吴慧华审 判 员 孔祥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