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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平与施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平,施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平。被执行人施某江。申请人吴某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平以本院作出的(2014)关民初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某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0347.75元。承担案件费545元、执行费65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关执字第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施某江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某平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受偿人民币50347.75元及利息。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化 勇审判员 罗   毅审判员 周   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桂雁(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