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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与王友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王友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地址: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山后。法定代表人李立公,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彪,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友发,男,1972年5月20日,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友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贺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