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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桑植县民族中医院诉杨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植县民族中医院,杨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桑植县民族中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尚路1号。法定代表人谷志优,院长。委托代理人向波,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良洲,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民族中医院职工。被告杨巍,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植县民族中医院诉被告杨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植县民族中医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桑植县民族中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植县民族中医院撤回对被告杨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2.5元,由原告桑植县民族中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唐 军人民陪审员  王丽平人民陪审员  XX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