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温州成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唯信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成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温州唯信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791号原告:温州成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若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詹少将,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唯信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奔。原告温州成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唯信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5069.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印刷油墨、印刷耗材等货物买卖关系,后经结算,确认截至2015年5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5069.77元,并由被告在客户对账单上盖章确认。该次对账之后,被告至今未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唯信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成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货款315069.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2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0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2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姜忠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