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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长亮与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亮,王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高长亮,农民。被告:王红斌,农民。原告高长亮诉被告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按原告高长亮提供的被告王红斌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因此,本院无法向被告王红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长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