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秦连贵与张仁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连贵,张仁祥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245号原告:秦连贵,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杨世彬,辽宁省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仁祥,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原告秦连贵(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张仁祥(以下称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连贵撤回对被告张仁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崇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