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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逄金刚与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金刚,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行初字第00066号原告逄金刚。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卫民,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逄金刚要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回复”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栩代理审判员 穆 瑾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