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军让与童卫兵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张军让。被告童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让诉被告童卫兵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军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9元,原告张军让已预交,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张军让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