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军让与童卫兵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张军让。被告童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让诉被告童卫兵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军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9元,原告张军让已预交,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张军让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