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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沈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诏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诏安县。2009年1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3年3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诏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诏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乙,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诏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乙,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诏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丙,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诏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林彬、陈茂坚,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及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沈锦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开始,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等3人在诏安县白洋乡一树林内开设“牌九”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吴某乙、沈某乙分别受雇于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等人,管理该赌场“抽水”事宜或为该赌场望风。2014年12月11日及12日下午,被告人沈某乙因有其他事情无法为该赌场望风,经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同意后,由被告人沈某丙临时代替沈某乙为该赌场望风。2014年12月12日,该赌场被诏安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牌九”赌具1副及相关参赌人员。经查,该赌场每日从下午2时开始赌博至晚上11时许止,每次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4年1月4日、6日、13日,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沈某乙分别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等3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于2015年6月3日动员并陪同涉嫌盗窃犯罪的嫌疑人吴某某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诏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丁、曹某、胡某、许某甲、李某甲、许某乙、吴某丙、沈某戊、沈某己、马某、吴某丁、贾某、李某乙、郭某、陈某、于某、沈某庚、许某丙、张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立功证明及相关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赌人员)、刑事判决书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和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作案工具“牌九”赌具1副应予没收。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沈某乙是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沈某乙可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某甲具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规劝并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符合“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某甲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是从犯的公诉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他们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吴某乙、沈某乙、沈某丙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上述自首、立功及全部退赃等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吴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吴某甲、沈某甲、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八、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牌九”赌具1副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廷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