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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尚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49486-6。法定代表人赵仁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平程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全好,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雷,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尚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资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平程程、杨全好以及被告尚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融资担保公司起诉称:2012年8月9日,被告尚雷与徽商银行淮南广场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8月9日止。根据尚雷的申请,原告融资担保公司与徽商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由融资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尚雷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融资担保公司为尚雷借贷的10万元提供担保,若尚雷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融资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尚雷追偿,尚雷应当支付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日,融资担保公司与尚雷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将尚雷的自有房产抵押给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尚雷未按约定偿还徽商银行的借款本息。2014年9月29日,融资担保公司代尚雷偿还了徽商银行的借款本息计102616.11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616.11元,支付违约金10261.61元,合计112877.7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尚雷承认原告融资担保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尚雷承认原告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尚雷向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616.11元,并支付违约金10261.61元,合计112877.7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79元,由被告尚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淮南市财政局(032),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88】。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费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