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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吴某,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巷区。被告林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