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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程世涛与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涛,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程世涛,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016。被告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开县。法定代表人李小飞,男,该公司经理。原告程世涛诉被告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世涛、被告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世涛诉称:2009年9月26日,我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我将位于封开县山水雅苑商业街首层1-1号商铺租给被告经营,租赁期限10年,201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租金从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每月租金人民币35元每平方米,从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每月租金人民币40元每平方米。被告2013年7月22日支付了2013年6月份租金后,再无支付。经本人起诉,法院判决,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支付了2013年7月至12月份租金,2014年一直未曾支付租金,由于被告无诚信,无法正常支付原告租金,且不出面协商解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终止租赁合同归还商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起诉其不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6日,以出租人程世涛为甲方,承租人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其位于封开县山水雅苑商业街首层1-1号商铺(面积69.57㎡)出租给乙方经营,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其中前五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5元;后五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40元。每月的租金,由乙方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甲方。被告实际每月支付给原告的租金为2435元。双方在《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中约定“乙方若违反4.1条之规定,逾期交租,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交租超过90天则按租金总额每天万分五计缴违约金”。在履行合同中,2013年6月前的租金被告依约支付,2013年7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租金被告未能依约支付,经原告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强制执行后已经支付,但2014年1月后的租金被告至今未依约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终止租赁合同归还商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关封开县山水雅苑商业街首层1-1号商铺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违约金问题,原告请求被告依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4)项约定“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之其它条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人民币”赔偿其违约金10万元,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是证明被告未能按时缴纳租金,被告的违约行为是逾期交租行为,由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对逾期交租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故对被告因逾期交租的违约责任应适用《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即“乙方若违反4.1条之规定,逾期交租,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交租超过90天则按租金总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缴违约金”。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已超过90天,且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因此,被告赔偿给原告的违约金应从2014年1月起至付清租金日止以尚欠的租金总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缴违约金,租金总额按合同约定月租金从2014年1月起计至合同终止日止。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从2014年1月开始没有支付租金给原告,原告可以依法行使其合同解除权,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终止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终止后,被告已经不能享有商铺的使用权,被告负有向原告交还该商铺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商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程世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付办法:从2014年1月起至付清租金日止以尚欠的租金总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租金总额按合同约定月租金从2014年1月起计至合同终止日止)。二、终止原告程世涛与被告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6日签订的封开县山水雅苑商业街首层1-1号商铺的《租赁合同》。三、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封开县山水雅苑商业街首层1-1号商铺腾空归还给原告程世涛。四、驳回原告程世涛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程世涛负担1150元,由被告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区晓曦审 判 员  梁丽婵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