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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行非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家界阳和群富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非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陈卫,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阳和群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慈国土资罚字(2015)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期限未到为由,申请撤回先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阳和群富建材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俭审 判 员  聂 菁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