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两山口信用社与郭委、潘纯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两山口信用社,郭委,潘纯庆,冯宇,张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两山口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城南经济开发区104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郭委。被执行人潘纯庆。被执行人冯宇。被执行人张学友。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两山口信用社申请执行郭委、潘纯庆、冯宇、张学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870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5年4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4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5年4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六��十七日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