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肖伟楼与徐爱峰、徐林生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伟楼,徐爱峰,徐林生,潘志芳,刘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肖伟楼,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徐爱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徐林生,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潘志芳,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刘艳华,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伟楼与被执行人徐爱峰、徐林生、潘志芳、刘艳华(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5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徐爱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爱峰、徐林生、潘志芳、刘艳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林生的银行帐户。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赵斌华审判员 封惠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