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诉被告高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凤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346号原告沈阳凤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丽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广明,男。原告沈阳凤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凤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