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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詹水华与周福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水华,周福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詹水华,被执行人周福潮,关于申请执行人詹水华与被执行人周福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赤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周福潮应偿还借款三万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詹水华,并该案承担受理费825元。本案于2015年1月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福潮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周福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仲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