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轲与杨寅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轲,杨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杨轲。被执行人:杨寅江。申请执行人杨轲与被执行人杨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执行依据即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草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之立案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少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国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