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异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异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郑某乙,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鼓执行字第*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13)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郑某乙的户口已被注销。经核查,郑某乙(原公民身份号码为××)与陈某(公民身份号码为××)为重复户口,系同一自然人,郑某乙(公民身份证号码为××)为违规办理的户口,已于2013年8月14日被依法注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陈某(公民身份号码为××)为(2013)鼓执行字第*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程文斌审判员 赵 南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