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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威独任审判,按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经常以出差为名不在家里居住。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多个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孩子出生后,被告每月在家居住时间不超过两天,弃妻儿不顾。被告在婚后两年多里,驾驶原告自有的轿车出现交通违章达到79次之多。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婚生子一直由原告家人照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年满18周岁止;3、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北京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而发生的79次违章罚款,金额合计30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因被告现在失业,每月抚养费2000元过高,被告只能承担最低的抚养费标准。车辆罚款是9200元,该罚款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5月4日,婚生子刘某乙出生。婚后,原、被告感情逐渐冷淡,原告表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被告现在无工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人口基本信息,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逐渐冷淡,原告表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照准。婚生子刘某乙于2014年5月4日出生,今年1周岁,原告要求抚养,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照准。对于抚养费,因被告现在没有工作,综合考虑孩子生活需要及本市相关消费标准,本院酌情认定为每月700元。对于车辆罚单,因双方都没有举证确切数额且该车辆罚款至今没有交纳,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刘某甲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刘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每月5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雨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