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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5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剑与楼利勇、任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楼利勇,任东,杭州巨峰建筑材料厂,杭州萧山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5107号原告李剑。委托代理人戴文良、陈科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利勇。被告任东。被告杭州巨峰建筑材料厂,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楼家塔村。负责人楼利勇,身份证号码3301211971********。被告杭州萧山鸿泰机械厂,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姑娘桥村。负责人楼晓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5********。被告楼晓江。被告郭青华。被告寿洪波。原告李剑诉被告楼利勇、任东、杭州巨峰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巨峰建材厂)、杭州萧山鸿泰机械厂(以下简称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得健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文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剑诉称:被告楼利勇、任东于2013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6日前归还,月利率3%。被告巨峰建材厂、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楼利勇、任东返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该借款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楼利勇、任东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被告巨峰建材厂、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李剑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协议书、汇款凭证、说明、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0月8日,李剑与楼利勇、任东、巨峰建材厂、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楼利勇、任东向李剑借款500000元,借款汇入楼利勇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6日止,月利率3%,到期一次性付清借款本息;如楼利勇、任东违约,则还应承担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巨峰建材厂、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李剑向楼利勇的银行账户汇款5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楼利勇、任东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巨峰建材厂、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也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2014年11月20日,李剑委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事务,并支付代理费10000元。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并有效。楼利勇、任东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巨峰建材厂、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也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巨峰建材厂、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楼利勇、任东追偿。楼利勇、任东、巨峰建材厂、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楼利勇、任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剑借款500000元,支付该借款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楼利勇、任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剑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杭州巨峰建筑材料厂、杭州萧山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杭州巨峰建筑材料厂、杭州萧山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楼利勇、任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4元,由楼利勇、任东负担,杭州巨峰建筑材料厂、杭州萧山鸿泰机械厂、楼晓江、郭青华、寿洪波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施得健人民陪审员  徐校琪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