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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传辉与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辉,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林传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峰,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道亮,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辉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传辉于2015年6月17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传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瑞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