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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庆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高庆贤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负责人:郑建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庆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以对高庆贤赔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  李玉刚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