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欣与吴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欣,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2416号申请执行人:赵欣,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陈翌莎,黄立,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华,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赵欣与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华应向赵欣清偿借款200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857.3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理,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并向上述法院发函请求参与上述案涉房产的拍卖款分配。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涉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241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韶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