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虹与孙建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虹,孙建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曹虹,美国国籍。被告孙建明,美国国籍。原告曹虹与被告孙建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曹虹在接到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能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相应的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曹虹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虹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